案例七:用他人身份證及姓名辦理證婚證不能視為婚姻關系成立

原告:文純琴,女,1982年7月6日出生。

被告:謝愛國,男,1978年6月15日出生。

案件事實:謝愛國與文純琴經(jīng)人介紹相識并建立戀愛關系,于2000年初按農村風俗舉行婚禮。同年7月11日,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時,由于文純琴未達到法定婚齡,即使用其姐文良懷(1976年4月8日出生)的身份證辦理登記手續(xù),《證婚證》上記寫的女方姓名為“文良懷”。后來,兩人因生活瑣事產(chǎn)生矛盾,文純琴于2001年9月2日提起離婚訴訟。

分歧意見:對該案如何處理,有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應認定為感情破裂,準予離婚。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4條“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可準予離婚?!币约白罡呷嗣穹ㄔ好袷聦徟型ァ蛾P于貫徹執(zhí)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有關問題的電話答復》第1條“一方或雙方當事人隱瞞結婚時年齡以及隱瞞近親屬關系騙取結婚證,現(xiàn)一方提出離婚,是作為非法同居關系、事實婚姻關系還是作為登記婚姻處理的問題,我們認為:非法同居關系,事實婚姻關系的共同特征是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隱瞞結婚年齡以及隱瞞近親屬關系騙取結婚證后,一方要求離婚的案件,不符合非法同居關系或事實婚姻關系的構成特征,因此不能按非法同居關系或事實婚姻關系對待,而應作為登記婚姻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四條和其他有關規(guī)定處理?!钡纫?guī)定的精神,本案應作為離婚案件處理,并應準予離婚。

第二種意見:應宣告婚姻關系無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0條“未到法定婚齡的婚姻無效”的規(guī)定,且因本案處理時女方仍未達到法定婚姻齡,故本案應作無效婚姻處理,可由人民法院依職權宣告婚姻無效。

第三種意見:應以解除同居關系處理。本案男女雙方前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時,女方是持他人身份證明并以他人姓名及出生日期辦理婚姻登記,其行為雖然是一種騙取婚姻登記行為,但是由于女方并非持本人合法身份證明,也非以本姓名及出生日期進行登記,且結婚證上的女方也是他人姓名,不能視為雙方已辦理了結婚登記,即雙方騙取婚姻登記并未“騙得”。因而,本案男女雙方之間不具有合法婚姻關系,以雙方具有婚姻關系準予離婚的處理不當。同時,宣告婚姻無效也是針對具有結婚登記形式要件的婚姻關系而言的,而本案的當事人之間不能視為具有結婚的形式要件,因而也不能按無效婚姻處理,只能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筆者意見:同意第三種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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