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各馬可倫理學》第一卷
1善作為目的: 本書一開始,亞里士多德就提出了善,并在作為目的的層面上來定義善。善有兩種,一種是最高善,一種是在最高善之下的具體善,就具體善作為目的來說,亞里士多德認為每種技藝與研究,人的每種實踐與選擇,都以某種善為目的。但是目的是有區(qū)別的,并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含目的于自身之中的活動,也就是活動本身就是目的,第二種活動的目的并不是活動本身,而是通過活動所能取得的結(jié)果,也就是說活動本身不是目的,通過活動所得的結(jié)果才是目的。以何者為目的,則何者就比其他的更有價值,并且具體善是多種多樣的,不盡相同,如醫(yī)術(shù)的目的是健康,造船術(shù)的上的是船舶,戰(zhàn)術(shù)的目的是取勝等等,而各種善又可以作出層層歸納認定附屬關(guān)系,如技藝是制造馬具與制作馬勒的都可以歸為騎術(shù),而騎術(shù)與所有的軍事活動又可以歸為戰(zhàn)術(shù),而通過將種種具體善層層歸納,最終就可以歸納出最高善,而在這些具有附屬關(guān)系的各種具體善之中,處于主導地位的善比處于從屬地位的善更被人欲求。
2最高善與政治學:就如上面所講的通過將種種具體的善的目的進行推導或歸納,最終就可以得到最高善,而最高善一定是具有這二個特征的,首先它不以別的目的為目的,只以自身為目的,其次別的具體的善都以它為目的,而關(guān)于這兩點都是理論假設的,因為亞里士多德認為,如果按一個目的以另外一個目的為目的,而這樣一直無限推導下去的話,將會陷入了無限,以致于對目的的欲求就成了空洞的,也就是變的無意義了。而對這種善進行認識,以獲取關(guān)于它的確定性的知識是對生活具有重大的影響的,因為對于善的認識,就像射手用標記幫助他們命中正確的東西一樣。而對于善的研究則一定是最權(quán)威的科學或最大的技藝的對象,而由于政治學規(guī)定了在城邦中應當研究哪門學科,哪部分公民應當學習哪部分知識,以及戰(zhàn)術(shù)、理財術(shù)和修辭術(shù)等都隸屬于政治學,也就是說政治學的目的包含了其它學科的目的,因此亞里士多德認為政治學就是研究最高善的科學,所以政治學以最高善為研究對象,而以人為目的。但雖然最高善對于個人和城邦是一樣的,但是關(guān)于城邦的具體善卻比關(guān)于個人的具體善更重要更完滿,而倫理學的研究在某種意義上是政治學的研究,所以關(guān)于人和城邦的善就是倫理學的研究目的。
3政治學的性質(zhì):在討論了政治學是研究最高善的科學之后,亞氏開始考察做為政治學的倫理學的性質(zhì),什么人適合學習倫理學,應當以什么方式研究以及研究的目的,亞氏認為倫理學考察高尚與公正的行為,而這些行為包含著許多差異與不確定性,而善事物也表現(xiàn)出不確定性,所以以這些不確定的題材進行研究,其結(jié)論也不可能像數(shù)學那樣的確切。對于倫理學的研究并不適合青年人,因為人的行為是倫理學的前提與題材,倫理學的目的不是知識而是行為,而青年人缺少經(jīng)驗,又常常被感情左右,所以倫理學作為只能為運用的目的而追求的實踐的學問,對于青年人是沒有價值的。而只有那些能自制者,其期求與行為合于邏各斯或理性的人才是適合于這門學問的人。
4幸福作為最高善:接下來又提出了什么是幸福的問題,在大多數(shù)人看來作為倫理學的目的或善的目的是幸福,或者是生活得好或做得好,但所謂的幸福是什么呢?一般人將幸福認為是明顯的,可見的東西,如快樂、財富或榮譽。還有一些思想家如柏拉圖則認為有兩種善,一種是各種善的具體事物,還有一種是善自身,而善自身是使具體事物善的原因。而對于這個問題的探討,則是從一始點出發(fā)還是走向始點是不同的。亞氏認為我們應當從已知的東西出發(fā),從對我們而言是已知的東西出發(fā)。而這個始點就是良好的道德品性,因為一個人對一件事情的性質(zhì)的感覺本身就是一個始點,而受過良好道德教育的人則是已經(jīng)具有或是很容易獲得這些始點的,然后亞里士多德根據(jù)人們有沒有良好的道德品性,而借赫西阿德的詩句將人劃分成三種人,即接下來所講的三種生活。
5三種生活:三種生活即1享樂的生活,2公民大會的或政治的生活,3沉思的生活。享樂的生活是一般人所過的生活,而那些追求榮譽或德性的則是公民大會或政治的生活,而沉思的生活則顯然是指愛智慧者的生活。而關(guān)于前兩種生活所追求的快樂、榮譽、德性。
6柏拉圖的善概念:這一節(jié)主要對于柏拉圖的善提出了四點批判,亞里士多德認為善即用來述說實體,也用善來述說性質(zhì)和關(guān)系,而絕對或?qū)嶓w在本性上優(yōu)先于關(guān)系,關(guān)系似乎是實體的派生物或偶性。那從范疇論來看,如果善即述說在先的范疇實體,又述說后面的范疇性質(zhì)與關(guān)系的話,它就不可能是一個分離的型式。如果它可以述說這些不同范疇的事物,它就不是一個單獨的概念,并且善也不是某一門科學研究的對象,即使只述說某一個范疇的事物的善也可以有不同科學研究。從所指的意義來看,以善的型式同時指善的概念和某一善事物是膚淺的。從我們研究的目的來看,善的型式也同倫理學無關(guān),因為它是不可實行和不可獲得的。 亞里士多德對于柏拉圖的善的概念進行的反詰。首先,他指出,柏拉圖同時用善這一概念指稱作為理型存在的實體,也用它指稱一種事物之間的關(guān)系與偶性,而這必然導致作為形式的善的分裂,進而,善這個概念本身也必將分裂;接著,作為理型的善并不完全與某一研究善的學科相關(guān)聯(lián),而處在人的實踐之中;此外,一個適用于理型與具體事物的定義必將導致與個體事物相區(qū)別的理型并不因為其超與個體而更為永恒或堅固;最后,即使真的存在一個善的理型,那么,這個高高在上,只能靠回憶感知其存在的理型和人的實踐又有什么關(guān)系呢,
7屬人的善的概念:那么善到底是什么呢?總得看來,似乎每種活動與技藝都有著不同的善,我們在做每件事時所追求的都是不同的東西,而這個所追求的東西就是善,所以,如果我們所有的活動都只有一個目的,那這個目的就是那個可實行的善,如果有幾個這樣的目的,這些目的就是可實行的善,而一些目的是實現(xiàn)其它目的的手段,所以作為手段的目的就不是完善的,而最高的善應該是最完善的,假如只有一個目的是完善的,那它就是我們尋求幫助的最高善,如果有幾個完善的目的,那其中最完善的那個就是我們所尋求的最高善, 而對于人的欲求來說,那些從不因它物而僅因自身就值得欲求的東西,就是最完善的,亞氏認為相比于榮譽、快樂、努斯等,只有幸福是只因其本身就讓人欲求的,而對幸福在自足方面的考察也可以得出這樣的結(jié)論,因為善在自足的完滿性上也是所有善事物中最值得欲求的東西,所以幸福即是完善的也是自足的,是所有活動的目的,而不再是其它目的的手段,是最高的善。至此,似乎亞里士多德已經(jīng)論證了最高的善就是幸福。在弄清了對于人來說最高善是幸福后,接下來亞里士多德要弄清楚到底什么是幸福,而要弄清楚幸福,就要先弄清楚人的活動,而人的活動之于其它動植物的區(qū)別是什么呢?亞里士多德認為可以將人分成兩部分,一部分是與動植物相同的生命的營養(yǎng)、生長活動和感覺的生命活動,另一部分則是含有邏格斯的包含倫理的以及更高的思辨的有選擇目的的運用的活動,而后一部分是人所獨有的,所以人的善或人的幸福就是靈魂合德性的實現(xiàn)這種人所獨有的活動。
8 屬人的善概念的辯護:亞里士多德認為對于幸福是最高善這個始點不應當僅將其當作前提和從中引出的邏各斯,而應當對圍繞它的各種問題進行研究,這樣對于由始點引出的材料與事實才能得到保證。亞里士多德認為善的事物可以分為三類:外在的善,身體的善,和靈魂的善。而只有靈魂的善才是最真實的善,因此只有靈魂的幸福才是最真實的幸福,而幸福的特性則包括明智、智慧、德性、快樂、以及運氣。而幸福還在于實踐活動,而不僅僅是擁有這些德性,只有在實現(xiàn)活動中做的好的人,才能獲得靈魂的最高善即幸福,并且他們的生命自身就令人愉悅,他們的生命中不需要另外附加快樂,而是自身就包含快樂,關(guān)于幸福的特性是附著在幸福上的統(tǒng)一體,不是彼此分離的,在實現(xiàn)活動中得到體現(xiàn),而靈魂的幸福即靈魂的善也是需要外在的善與身體的善做為依托與扶助的,因為沒有如朋友、財富、權(quán)力、高貴的出身、可愛的子女和健美甚至是運氣這些外在的手段的話,靈魂的幸福就很難達到。所以亞氏認為由于幸福是要在活動中實現(xiàn)的,因此外在的條件是很重要的,一個出身貧寒,或外在條件很差的人,是很難達到靈魂的幸?;蛏频?。
9幸福的獲得:對于幸福的獲得,亞氏認為可以通過德性或某種學習或訓練通過努力獲得,雖然有時也能通過運氣而獲得,但亞氏認為獲得幸福的主要方式卻并不是運氣而是努力。而因為完全的幸福的獲得需要實踐活動以及一生的時間,所以動物和小孩也不會是幸福的。
10在世幸福:由于上面提到了完全的幸福需要一生的時間,因此在這一節(jié),亞里士多德就人活著的時候能不能是幸福的來進行探討,亞里士多德認為說一個人由于在死了后才會不再受到厄運或好運,因而才能對其進行蓋棺定論以論其是否幸福的說法是荒謬的。因為就算一個人死了,他所關(guān)心的人也可能受到好運或厄運,這也會影響那個死去的人的幸福。 最后亞氏認為一個人不是在短時間內(nèi),而是在一生中都合乎完滿的德性地活動著,并且充分地享有外在善的,可以被稱為是一個幸福的人。
11后人的命運對幸福的影響:亞里士多德認為,對于已故的人來說,他們會在一定程度上受朋友的好運或不幸的影響,但是這種影響達不到使幸福者不幸或使不幸者幸福的程度。
12稱贊與幸福:亞里士多德認為由于幸福不是一種能力,不是一種手段,其自身就是始點,是所有善事物的原因,是所有目的的目的,而稱贊是對于行為或結(jié)果,要以另一個東西作為參照,而歌頌則是對完成了的行為,如身體的行為或靈魂的行為為對象的,所以幸福不能被稱贊或歌頌,而只能被崇敬。
13德性引論:亞里士多德認為由于幸福是靈魂的一種合于完滿德性的實現(xiàn)活動,所以為了更清楚的了解幸福的本性,就必須的對靈魂的德性之本性進行考察,亞里士多德將人的靈魂分為兩個部分,一個是無邏格斯的部分,一個是有邏格斯的部分,無邏格斯的部分又可以分為兩個子部分,一個子部分是所有生物共有的,即生物普遍享有的植物性的營養(yǎng)的部分,靈魂的這個部分的能力不屬于人靈魂的德性。而另一個子部分,即欲望,雖然也沒有邏各斯,但在自制者中,卻在聽從邏格斯的意義上分有邏格斯,因此這個部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受到邏格斯的部分的影響。而由于這個欲望的這個子部分在自制者中分有聽從了邏格斯,因此也可以將這個子部分劃給靈魂的另一個部分,那靈魂的另一個部分就也可以被分成為兩個子部分了,即一個是在嚴格意義上具有邏格斯或理性,另一個是在聽從的意義上分有邏格斯。而德性的區(qū)分也是同靈魂的劃分相應的,也即可以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與靈魂的理性部分相對應的理智德性,而另一部分是與欲望與植物性相對應的道德德性。智慧、理解、明智是理智德性,慷慨與節(jié)制是道德德性。
本卷問題:什么是邏格斯、努斯與德性。他們的關(guān)系是怎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