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對人們的生活和工作方方面面都產生了巨大的影響,刑事案件的辦理也不能幸免。疫情讓刑事案件的諸多程序項面臨很多挑戰(zhàn),其中尤為突出的問題便是會見更加困難,特別是偵查階段的會見,真是難上加難。
會見重要性
在刑事案件辦理中,會見一直是一個老大難問題。應該所有的刑事律師都有過這樣的經歷:歷經百般折磨和刁難,耗時良久竟終不能得見!然而,換個角度來說,也正是會見難,才說明會見的重要和必要。公安機關作菜,檢察院機關端菜,法院品嘗的公、檢、法程序中,作菜的必要材料是證據,而嫌疑人口供一直是最重要的證據。在偵查機關沒有取得滿意的口供之前,當然不希望律師搗亂;在偵查機關沒有固定口供之前,當然不希望律師左右嫌疑人的觀點和判斷。更何況還可能是刑訊逼供受的傷沒有養(yǎng)好,當然更要拖延律師會見了。
一個專業(yè)的刑事律師在接受委托后,首先要做的肯定是去會見當事人。律師第一時間見到當事人后,可以進一步了解當事人涉嫌的罪名,相關事實,以便于收集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律師會聽取當事人對被指控罪名的意見和辯解,通過和當事人的充分交流,尋求任何有可能會影響案件的蛛絲馬跡;對于罪名的定性以及將來的量刑幅度在罪名可能會有疑問或爭議時,偵查機關有時候會傾向于給犯罪嫌疑人定較重的罪名,而不同的罪名直接影響到量刑,因此律師通過會見了解案件對偵查機關所定的罪名提出異議,并給出法律上的依據。此外,律師通過梳理案件信息及結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讓犯當事人對案件本身的嚴重程度以及后果,有一個正確的判斷。
另外,當犯罪嫌疑人被抓獲以后對于本人和其家屬來說,最想做的一件事恐怕就是取保候審,因為誰都不想呆在里面,取保候審還可以提高后續(xù)判緩的可能性。不過,也要看是否滿足取保候審的條件。律師通過會見,對案情有了基本的了解,結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如果所犯的罪行情節(jié)輕微,取保候審后不至于對社會再造成危害的,可以積極辦理取保候審。那么,嫌疑人就不必被羈押在看守所,可以獲得相對的自由。
在一部分人看來,刑事案件的會見往往就是走過場,履行程序,這是沒有認識到律師會見重要性的表現。在我看來,會見的重要性不亞于一次開庭。律師會見質量的好壞,對于整個案件的辯護效果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如果會見方式方法得當,將當事人依法培訓成半個“律師”,在關鍵時候甚至能起到化腐朽為神奇的功效。所以,當有些當事人和親屬只把律師會見當成傳話筒,或者生活律師,不斷為了些本來可以與管教溝通就能做到的瑣屑小事會見,我是非常反對的。這大大貶低了會見的價值,在刑事案件中,每一次會見都應該是為了推動案件進展,過多無效的會見,只會浪費司法資源,讓會見更加困難,有時候過度會見,當事人接受到一些無效信息,反而會影響情緒和判斷。
黃金救援期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從刑事拘留到批捕最長是37天。除此之外的普通案件,最多只有14天。目前受疫情影響,由于看守所人員相對較多、集聚性相對較強,為防止出現疫情輸入,公安機關的普遍做法是先下拘留通知書,然后在看守所對犯罪嫌疑人進行14的隔離。隔離期間不允許律師會見。而等到隔離期14天結束,普通案件已經批捕,錯過了偵查階段的會見。就算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現階段每次會見都要預約,層層審批。對刑事律師而言,你的當事人,不是你想見就能見。什么時候見,能不能見,經常會成為一種玄學。
在偵查階段,律師了解案情的主要方式便是通過會見當事人,以及與辦案機關的溝通。當事人和辦案機關兩個相對的視角,是一枚硬幣的兩面。辦案機關會選取對定罪有力的視角對事件進行描述,而當事人則會選取對自己有利的方面闡述案件信息。兼聽則明,偏信則暗。兩個角度結合在一起,才能想對完整客觀的描繪全部案件事實。
在本人辦理大量刑事案件的實踐經驗中,大量的取保候審都是在批捕之前辦理成功的。特別是在提請檢察院批準的7天,占到了絕大多數。為什么呢?
首先根據法律規(guī)定,偵查機關在向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時,是在努力證明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表明嫌疑人實施了犯罪。而檢察院在審查案件,決定是否批捕的時候,會著重看案件各方面的證據,不僅包括偵查機關提供的證明有罪的證據,還包括律師提供的通常表明嫌疑人無罪或者罪輕的法律意見書。如果法律意見書有理有據,檢察院會著重考慮,特別是在提審嫌疑人的時候,會格外關注,這對維護嫌疑人的權益是非常有利的。如果不能會見的話,疫情使得會見困難,那么律師了解案情的方式就被卡斷了,相當于法律意見書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這對辦案質量的影響是非常之大的。
捕訴合一指制度下,會見更顯重要
特別是現在實行的是捕訴合一制度,誰批捕誰起訴,如果檢察官在批捕階段作出了批捕決定,在起訴階段會想方設法對嫌疑人做有罪處理。
之前,在“捕訴分設”的情況下,負責審查批捕的檢察官與負責審查起訴的檢察官是不同部門的兩個人,由于具體的職責內容和面對的對象不同,他們看待案件和審查證據的角度也會有所不同,可能會使他們在采取強制措施和對案件作出結論時有差異。批捕檢察官在審查批捕環(huán)節(jié)主要面對偵查機關,考慮的是這個案件能否批捕,不必過多考慮起訴問題。而公訴檢察官直接面對法官和法庭,其考慮的問題是這個案件能否起訴,兩位不同的檢察官考慮的角度和重點是不一樣的。
也就是說,在“捕訴分設”制度下,對辯護律師而言,在審查批捕階段和審查起訴階段有兩次不同的辯護機會,在審查批捕階段向批捕檢察官提出不予批準逮捕的律師意見,在審查起訴階段向公訴檢察官提出不起訴的辯護意見,兩個檢察官在審查律師提出的意見,因為考慮重點不同,可能會得出不同的兩個結論。因而律師的這兩次辯護的機會所帶來的辯護結果可能是不一樣的,從這個角度說,這兩次辯護的機會應當說是各自獨立的機會。
但是,實行“捕訴合一”之后,情況就發(fā)生了變化。同一部門的同一位檢察官既負責審查批捕,又負責審查起訴,那么,他介入到審查批捕階段時,他的心態(tài)和思維,對證據的標準,就完全不一樣了。下意識的,檢察官在審查批捕時肯定會帶有起訴的思維,審查證據的標準絕對不是原來批捕檢察官所采用的標準,他們在把握事實和證據方面將以起訴和審判的要求為標準,實際上是把審查起訴工作前移,對證據審查的標準要求也提高了,這是檢察官審查案件時將會發(fā)生的最大變化,這種變化將會給律師的辯護帶來重大影響。
在這種情況下,盡管審查批捕和審查起訴仍然是法律規(guī)定的兩個不同環(huán)節(jié),盡管對于辯護律師在這兩個環(huán)節(jié)仍然可以向檢察官提出兩次意見,但是一旦檢察官對案件做出批捕決定,就代表了他對案件的基本態(tài)度。如果案件事實和證據沒有出現重大改變,就會作出起訴決定,辯護律師到審查起訴階段再向該檢察官提出不起訴的意見被采納的可能性就微乎其微。辯護律師在檢察環(huán)節(jié)的兩次辯護機會,實質上變成了只有一次辯護機會,辯護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的辯護權利應該說受到了影響,辯護機會受到了壓縮。
而疫情使律師會見變得困難的同事,同樣讓檢察院提審嫌疑人難度增大。這個時候證據作為做菜材料,來源變得單一,只由偵查機關提供,獨留硬幣一面,另外一面無從獲得,當事人對被指控罪名的意見和辯解被靜音。
偵查機關在向檢察院提請批捕時,為了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證據確實充分,傾向于忽略一些對批捕不利的證據。所以如果單單根據偵查機關提供的證據材料,往往是符合逮捕條件的。這個時候律師和檢察院無法聽取當事人對案件的陳述,在批捕的時候只能根據偵查機關提供的證據材料,很有可能就批捕。而捕訴合一制度下,批捕之后,檢察官會基本維持對案件的基本傾向。沒有人想自己打自己的臉,所有這時候再想案件有回旋的余地,就變得比較困難。在此情況下,刑事案件的辦案質量也便大打折扣。
疫情期間,刑事律師作用的發(fā)揮
在疫情期間,刑事案件辦理遭遇種種困難,是不是刑事律師就就不能開展工作,失去作用了呢?
我的觀點是,在此情況下,律師的作用反而顯得更為重要。由于不能會見,如果再沒有律師參與,檢察院提審難度也有所增加,參與度下降,對辦案機關辦案過程的監(jiān)督減弱,辦案機關辦案過程成了封閉式的,不透明就容易被有意無意的摻雜不客觀要素,這種情況下辦案機關辦理案件就真的成了一個良心活。
這個時候就更加需要律師在不能會見當事人的情況下,積極與辦案機關進行溝通。向偵查機關了解涉嫌罪名及當時已查明的主要事實,犯罪嫌疑人被采取、變更、解除強制措施的情況、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等情況。一方面可以從一定程度上了解案情,同時讓偵查機關意識到自己的辦案過程是受到關注和監(jiān)督的,從而辦案更加客觀公正,減少辦案的隨意性。另外,由于偵查機關獨攬證據來源,辦案過程中很容易放松,辦案過程就會更有可能留下漏洞,這也為案件的辯護工作提供了更多空間,這對當事人和律師來說都是很好的機會。
最重要的是,難會見,不等同于不能會見。如果一旦案發(fā),及時委托,通過正常流程進行預約,審批,雖然花費一些時間,但是還是可以會見的。同樣可以保障當事人權利。最近接觸了幾個案件,當事人一再反復猶豫,浪費了寶貴時間,雖然有些案件趕在最后節(jié)點之前會見,并辦理了取保候審,但是有幾個案件,當事人的罪行很輕,完全可以申請取保候審,然而由于家屬不夠果斷干脆,最終決定委托的時候,辦理完會見審批手續(xù),能夠會見時,已經被批捕,使案件辦理難度大大提高,真的非??上А?/p>
俗話說,盡人事,聽天命。但是刑事律師更多的是在踐行事在人為,自助者天助。辦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之后,我最深切的體會便是,對刑事案件而言,時間成本是最昂貴的,在刑事案件的處理中,不管做什么決定,都要干脆果斷,每一次的猶豫反復,無頭蒼蠅般的急病亂投醫(yī),經常會將案件帶入越來越壞的境地,掐滅一次次生機,最終無力回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