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自《涇林續(xù)記》
巡鹽御史龔某,巡行察訪到大名縣。適逢東明縣有一伙偷鹽的強盜拒捕,殺死了捕盜的官兵。該縣寫了報告呈報上司,龔某批示說:“據(jù)報鹽徒聚集在一起,拒捕殺人,冒犯法紀,豈允輕易放縱。
但鐵槍在武庫里,鹽徒怎么能取到呢?命令王推官對失職的辦事官員和差役重重追究,并將管理武庫的官員問罪上報。”王推官看了批語起初不理解,等仔細地翻閱記錄罪犯口供的底稿時,發(fā)現(xiàn)其中有“鹽徒某人用已經(jīng)追回并存放在武庫中的鐵槍一根,將捕賊官兵某人刺死”的話,龔某誤以為是從武庫里取槍呢!王推官想指明他的錯誤,但恐怕揭了他的短處而有損他的面子;如果給管理武庫的官員加罪,則主管者失職罪名更重,而官吏實在是無辜的,想來想去想不出一個完美的說法。
有一次偶然的機會,州官、縣官來參見,王推官詳細地敘述了此事,說:“這是一樁很難辦的案子,諸位必定有好的計策,希教給我,使上下兩全其美?!北娙讼嗷?,無以對答,我坐了很久想走了,王再次挽留求教,于是我說:“鹽院的意見固然不可違背,管理武庫的官員的罪名也難以羅織,只能責(zé)罰錄取供詞的書吏,寫上:此槍原從盜賊手中追繳,才入庫,不是用原來放在武庫里的槍,因為供詞寫得不明確,故考慮不應(yīng)給以杖贖處分,而令管理武庫的官員罰款贖罪。這樣也許可以彼此都沒有害處?!蓖跬乒俜Q好。就依照我的意見呈報上司,而管理庫房的官員免受了罪責(z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