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一、民事法律行為中所附條件是指,當事人以未來客觀上不確定發(fā)生的事實,作為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附款。

所附條件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條件是當事人共同約定

第二,條件是未來可能發(fā)生的事實。如果是將來必然發(fā)生的事實,為附期限。

第三,這種條件事實發(fā)生的不確定性應當是客觀存在的,如果僅是當事人主觀上認為事實發(fā)生與否不確定,但在客觀上必然發(fā)生或者不發(fā)生的,不能作為所附條件。

第四,所附條件是決定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意思表示。所附條件與民事法律行為中的供貨條件、付款條件等不同,后者是民事法律行為自身內(nèi)容的一部分而非決定效力的附屬意思表示。

第五,所附條件中的事實應為合法事實,違法事實不能作為民事法律行為的附條件。

附條件法律行為中的條件具有或然性,可能發(fā)生,也可能不發(fā)生

二、以所附條件決定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發(fā)生或消滅為標準,條件可以分為生效條件和解除條件。

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

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雖然在所附條件出現(xiàn)時才生效或失效,但在條件尚未具備時,民事法律行為對于當事人仍然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得隨意變更或者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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