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會計-說說個別計價法

在存貨被采購進來之后,這些存貨不會一直留在賬面上,最終是要被銷售出去進入營業(yè)成本的。

俗話說得好,沒有銷售就沒有利潤,沒有利潤,龍藍工廠該如何向投資人鼓吹自家企業(yè)的牛逼呢?

但銷售出去的存貨可能成本各有不同,那以什么樣的規(guī)則計入營業(yè)成本呢?

有老鐵說,這還不簡單,當初采購的成本是多少,出貨的時候就按照多少算成本就好了呀。

話是沒錯,這種理解方式其實就是個別計價法的內涵,進來是什么價格,計算成本的時候,就是什么價格。

但是就目前大部分財務ERP系統(tǒng)的水平下, 這種想法只能說是Young and crazy,sometimes naive!

龍貓之前工作過的一家大型連鎖集團公司,用的進銷存系統(tǒng)設置的邏輯是:

同類產品的歷史采購價格隨最新批次的采購價的變化而變化。

這是什么意思呢?

假如我們集團公司去年12月購買了一次A產品,采購單價是120,這個月又下單采購A產品,采購價變成了150,那么在系統(tǒng)里面去年12月的A產品采購價會自動變?yōu)?50。

采購價格真是與時俱進,日新月異呢。

龍貓當時需要協助出具審計所需的進銷存資料,本想著可以通過進銷存系統(tǒng)快速生成一個,沒想到系統(tǒng)教我學做人,歷史的采購價格全部是最新價格,想知道歷史價格,要么從賬里扒,要么看以前導出的excel存檔。

那問題又來了,如果系統(tǒng)做的足夠完備,能追蹤到每件銷售出去的存貨對應的采購成本,能將購進價和貨物一一對應,是不是用個別計價法就是最好的?

恰恰相反,如果在不能使用個別計價法的領域使用個別計價法,得出的會計信息不僅不能說準確,還可能是扭曲的。

請把下面的話讀三遍!

只有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貨、為特定項目專門購入或制造的存貨以及提供的勞務才適合用個別計價法,能夠替代使用(同一種東西,只是不同購買批次的買價不同)的東西,不適用個別計價法,而只能選用先進先出法或加權平均法(含移動加權平均和月末一次加權平均法)。

為什么呢?舉個例子各位老鐵就明白了。

目標是成為頂尖制造業(yè)標桿的龍藍工廠為了賣產品,花高價從外部招聘了一個銷售經理A,畢竟作為一家銷售驅動而非技術驅動的公司,銷售費用才是企業(yè)業(yè)績的保障。

銷售經理A進來后,先后采購了三批貨(不要糾結為什么銷售經理還管采購,龍貓讓他管的),采購價格如下:

銷售經理A賣了1900件,售價2500元,專門挑選的采購單價最低的那批存貨發(fā)出,按照個別計價,那么他所創(chuàng)建的利潤就相當高了,1900 * (2500 – 1200)=247萬。

還沒等繼續(xù)銷售,市場經理A就另謀高就了,留下了賬面價值為2692萬的存貨(5000 * 2000 + 100 * 1200+8000*2100)。

A銷售經理走人了,B銷售經理進來,市場開始不景氣,費了好大的力氣銷售了6000件,銷售價格也為2500元,但發(fā)出的存貨都是3月20號采購的那批,那創(chuàng)造的利潤為

6000*(2500-2100)=240萬。

B銷售經理實現的銷售量是A的三倍還要多,實現的利潤卻還不如A多。

B銷售經理自然地受到了龍藍工廠董事會的極大批評,而B銷售經理卻覺得很委屈:憑什么A銷售經理的決策失誤卻要他來承擔?

B銷售經理接手的這個爛攤子是誰留下的?很自然的就讓人想到了A,可是按賬面看,A可以創(chuàng)造了巨大的“利潤”,為什么說他留下的是爛攤子?

各位老鐵發(fā)現問題了沒有?

采用個別計價法是非常容易去操控企業(yè)利潤的,比較騷氣的企業(yè)完全可以在需要利潤的時候把進價低的商品拿出來賣,需要做盈余管理為以后的業(yè)績增長鋪平道路的時候將進價高的商品拿出來賣,利潤就真真變成了會計筆下的數字游戲了!

不僅如此,如果企業(yè)是用毛利來考核銷售經理的業(yè)績,一樣的商品,購進價不同,兩個銷售經理各賣了一件,他們的考核業(yè)績卻因為進價不同而不同,他們會不會去瘋狂搜尋庫房里進價低的產品,搶著賣進價低的?而搜尋進價低的商品本身耗費的精力對企業(yè)本身和消費者又有何意義呢?

所以回到本文的問題,為什么能夠完全替代使用的東西不能用個別記價法?

因為個別記計價法記錄的價格對于消費者來說沒有意義,他們在乎的是使用價值和自己需要負擔的價格,而不是上家的購進價格。

如果購買方不關心銷售方的購進價格,發(fā)貨方卻費盡心機追蹤購進單價,并以此為依據編制對外報表和進行內部考核就是自娛自樂、自欺欺人。

而如果采用加權平均法,移動加權平均法能保證同一次領用或銷售的成本相同;月末一次加權平均法則同一個月的成本都相同。對于企業(yè)整體而言,通過不斷地加權平均,使得庫存單價越來越接近最新采購價。

因此,千萬不要想當然地以為,費心盡力、把貨物與購進價一一對應并結轉成本,得出的數據“最準確”。

個別計價法不值得、也不能用到可以替代的東西上;濫用個別計價法,不僅無益,還有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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