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將交易價格分攤至各單項履約義務
如果一個合同中,只有一個單項履約義務,就不需要考慮如何將交易價格進行分攤的問題。所以,這個步驟,針對的是一個合同中有多個單項履約義務的情形。
如果合同總價只是里面商品售價的只是簡單相加,那我們可以簡單理解為用各商品(假設每個商品是一項單項履約義務)的市場價格確認合同中的單項履約義務的價格。
但是,我們在生活中有類似滿減的價格,如某網商會有每滿300-30的活動。這個時候,這個30元的折扣,就需要根據各商品的標價進行分攤。這點,我相信在退貨收到退貨款時,大家都能有所體會。比如一張訂單買了A商品標價100元,B商品標價150元,C商品標價350元,最后根據每滿300-30規(guī)則,這張訂單一共減去60元。但是,后來A商品發(fā)生退貨。那么,我們消費者能夠收到多少退款呢?這個時候,就要考慮60元的折扣如何分攤到A商品上頭。這里明顯采用標價作為分攤比例比較合理。即A商品分攤折扣=60*100/(100+150+350)=10
因此,A商品退回時,能收到退款100-10=90元。
而換個角度考慮,也就是對于網商來說,A商品在這張訂單來說,為A商品分攤的收入為90元,但最后因為退貨無法確認。
而對于一個合同的可變對價,除非有證據能夠說明可變對價是針對合同中的某個單項履約義務,否則,也應當在合同中的所有單項履約義務中進行分攤。
剛才所說的單項履約義務都有可以直接知道的市場價格。但不排除有無法直接知道的單獨售價。這個時候,我們只能考慮采用市場調整法、成本加成法、余值法進行估計單獨售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