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將士的防護性兵器,在冷兵器時代充當著極其重要的角色,類似于現(xiàn)代戰(zhàn)爭中的防彈服,可以較大程度地保護將士身體免遭敵方進攻性兵器的重創(chuàng),進而能夠增強戰(zhàn)斗力并給敵方以更猛烈地打擊。簡言之,甲胄可以使部隊增強“防守反擊”的戰(zhàn)斗效能。甲胄可以使部隊增強“防守反擊”的戰(zhàn)斗效能。甲胄的出現(xiàn)是和原始社會末期私有制出現(xiàn)、戰(zhàn)爭日益頻繁、進攻性武器逐漸銳利等因素緊密相關的。由此甲胄一直沿用了數千年,其間甲胄的形制不斷得到改進,制作甲胄的材料亦多種多樣,其防護功青年報報道上海江峰復原的甲胄實物能逐步完善。
東周至秦漢之際,由于戰(zhàn)爭頻繁酷烈且規(guī)模增大,穿著甲胄的重裝部隊在各國部隊中的比例日益增多。戰(zhàn)國時期,各大諸侯國均擁有數量龐大的重裝部隊——“甲士”。秦國經過商鞅變法國力漸強,在對“山東六國”的長期兼并戰(zhàn)爭中,甲士在數量上已經不亞于其他諸侯國,所謂“帶甲百萬”即此;且由于秦軍作戰(zhàn)勇猛令其他國家的軍隊望而生畏,故而被稱為“虎狼之師”。在這支“虎狼之師”中有一些甲士作戰(zhàn)時常常只穿甲衣而上不著胄,文獻上稱為“科頭軍”,他們以此顯示與敵決一死戰(zhàn)的決心,往往給敵軍士氣以極大地打擊,稱為“虎狼之師”中的“敢死隊”。由于“科頭軍”稱謂之故,后世常以為秦軍普遍不配備胄或只有甲衣而無胄。秦始皇陵兵馬俑的將士均為不戴胄的“科頭”形象,它生動地再現(xiàn)了兩千二百年前那支威武雄壯的“科頭軍”的風采,但似乎也佐證了秦軍無胄的觀點。其實不然,早在秦穆公時秦軍作戰(zhàn)就戴胄,對此文獻中有明確記載?!蹲髠鳌べ夜辍丰胖畱?zhàn)中:秦軍遠襲東方的鄭國,途經周天子國都時頭上都戴著胄。既然秦軍有胄,那么秦胄是何種形制及質料的呢?這一長期困擾學界的謎團隨著秦始皇陵K9801陪葬坑大量石甲胄的驚人發(fā)現(xiàn)而得以冰釋。?
秦始皇陵的發(fā)現(xiàn)
1998年秦始皇陵發(fā)現(xiàn)一座面積約一萬四千多平方米的大型陪葬坑,據發(fā)掘報告稱,在試掘的一百多平方米面積內,出土了一百多副石甲胄,其中胄約有四十多項。已經修復的胄(編號為“K9801T4G4胄1”,簡稱“胄1”。),可稱為“秦帝國第一胄”,由74個石質甲片以銅條編綴而成,這是我們所看到的第一頂秦胄,它向我們清晰地展現(xiàn)了秦胄的形制。然而,正如發(fā)掘報告所言,這批石甲胄只是模仿實用甲胄而制作的明器,而當時的實用甲胄不會以石材為原料。文獻中甲胄多為皮革和鐵質,三國時西南夷人多以藤條制作甲胄,戰(zhàn)國早期的曾侯乙墓出土有皮甲胄,西漢中山靖王劉勝墓和徐州獅子山漢墓均發(fā)現(xiàn)鐵甲遺存,而以石片編綴的甲胄由于延展性差、極易破碎、戰(zhàn)時及時修復困難等缺陷而難以用于實戰(zhàn)。觀察這些石甲胄并參照秦始皇陵兵馬俑的模塑甲衣,可以看出,秦代實用的甲胄可以分為皮質和鐵質,而以石甲胄隨葬可能是出于當時的喪葬制度或石甲胄不易腐朽等原因,幾乎不存在用于實戰(zhàn)的可能。另外,K9801出土的馬甲在形制上比曾侯乙墓發(fā)現(xiàn)的馬甲更加進步,增加了“當胸”部分,為研究馬甲形制的發(fā)展變化提供了新的資料。?
如果說秦始皇陵兵馬俑坑的發(fā)現(xiàn)為我們展現(xiàn)了秦軍甲衣的形制并佐證了不同身份級別的將士有不同甲衣的配備,那么石甲胄則為我們提供了更為豐富多樣的甲胄形制,并解決了秦胄存在與否及其形制問題,為研究秦代防護兵器提供了寶貴資料。K9801石甲胄陪葬坑規(guī)模之大、甲胄之多、距封土之近,充分說明了秦人在長期兼并六國戰(zhàn)爭中對甲胄的高度重視,暗示了戰(zhàn)國至秦漢之際戰(zhàn)爭頻繁的歷史背景。
甲胄的制作
戰(zhàn)國時期,甲胄主要以皮革制作,但也出現(xiàn)了鐵甲胄,到西漢中期,鐵甲胄已經占據了主要地位,而從秦始皇陵兵馬俑坑和石甲胄陪葬坑的甲胄資料分析,秦代的鐵質甲胄已經占據相當的比例,但仍以皮質為主,正好處于戰(zhàn)國至漢代甲胄質料發(fā)展轉變的過渡階段。甲胄質地由皮革到鐵質的改變,主要緣于戰(zhàn)國至漢代進攻性武器由青銅轉變?yōu)楦h利的鐵兵器,迫使作為防護兵器的甲胄隨之逐步由皮質轉變?yōu)殍F質。反過來,甲胄質地的轉變也恰恰印證了這個時期進攻性兵器由較鈍的青銅兵器向鋒利的鐵兵器的轉型歷程。?
由于甲胄在戰(zhàn)爭中的作用日益重要,各國便很重視甲胄的制作,春秋戰(zhàn)國之際齊國官修的《考工記·函人》詳細記述了制作皮甲的復雜程序、工藝以及甲胄的形制、尺寸、結構和各部位的比例,充分反映了齊國以至其他諸侯國對甲胄的高度重視。而在秦國,由于連年進行兼并戰(zhàn)爭,到秦昭王以及秦王政(即秦始皇帝)時更是將甲胄的重要性第一次明確地提升到國家法律的高度。20世紀70年代在湖北云夢的一座秦墓中,發(fā)現(xiàn)了大量成書于戰(zhàn)國晚期(秦昭王時期)至秦始皇時代的記載秦國法律令及文書的竹簡,既有名的“云夢秦簡”,該簡冊的律令部分主要記載了對當時違反國家法令人員的處罰標準,其中最常見的處罰種類稱為“貲”,即違反法令者以繳納規(guī)定數量的錢財或實物來抵贖自己的罪。而貲刑中最常見的則為“貲一甲”、“貲一盾”等處罰方式。從字面意思看,似乎是違法者直接以繳納甲胄或盾盾牌等實物來抵罪,但是通過分析秦國的歷史背景、甲胄的制作工藝和質量要求以及考古資料發(fā)現(xiàn)的甲胄實物,便可得知并非如此。首先,秦國經過商鞅變法,獎勵公戰(zhàn),嚴禁私斗,施行保甲制度,嚴禁民間私造兵器,而甲胄盾牌等兵器自然也在禁造之列,個人也就不可能私造甲胄以上交;其次,從《考工記》的記述可知,甲胄的制作工藝非常復雜,非手藝嫻熟者所能為之,即使勉強為之,亦難免質量上有良莠不齊之嫌;另外,所發(fā)現(xiàn)的秦代甲胄資料顯示,同一類型的甲胄之間,其形制、尺寸、結構以及甲片的數量等基本相同,甚至其相同部位的甲片亦幾無差異,說明秦代甲胄的尺寸、形制等在秦始皇統(tǒng)一度量衡的大背景下已趨于統(tǒng)一,同時說明甲胄制作應當是官府統(tǒng)一組織、大規(guī)模、以類似流水線的方式進行的,這樣的甲胄便于組裝編綴以及修復時甲衣之間甲片的“兼容”和替換,這樣的甲胄絕非“各自為政”的私造方式所能制成的。綜而觀之,秦代“貲”刑所要繳納的不大可能是甲胄等實物,而更可能是由違反律令者向官府繳納與甲胄、盾牌等實物價值相當的貨幣或財物。?
這種交納貨幣或財物以代替甲胄、盾牌的解讀自然會令人產生一種疑惑,即既然是交納錢財而非甲胄等實物,那么秦簡中又為何直書甲胄而不直接書為錢財數量?這難道不是多此一舉嗎?其實,在先秦時期以至西漢,由于商品經濟發(fā)展程度較低,盡管貨幣業(yè)已出現(xiàn),但是以貨幣代表價值的觀念在社會中尚未普及,人們更多的是以等價交換物的價值作為中介來衡量其他交換物的價值,習慣于帶有原始色彩的物物交換方式。由于戰(zhàn)爭頻繁,甲胄盾牌必然供不應求從而價格不會下跌,政府以甲胄作為等價交換物可以確保向被處“貲”刑者征收更多的錢財或其他實物,如此便可以達到政府在“貲”刑罰金方面的“保值”甚至“增值”,其本質是為了增強對人民的剝削。但是在客觀上,以罰錢物代替對違法者肢體殘害或服勞役的方式可以有效避免對社會生產造成負面影響,具有一定的進步意義。這種處罰方式在很大程度上補充了秦軍的武器配備和軍費供應。
秦代甲胄的發(fā)展
秦代甲胄的日趨成熟和完善,決非偶然,而是有著多方面原因的。一方面,當時各國之間的戰(zhàn)爭使甲胄在制作工藝和質量上有所提高;另一方面,從甲胄自身的發(fā)展階段來看,經過原始社會末期以至秦代二千多年的漫長發(fā)展,皮甲胄的制作工藝已經相當完善,與漢代皮甲胄逐步減少的狀況相比,秦代可以稱為皮甲胄發(fā)展的最高階段;同時,鐵甲胄這種新種類的甲胄也有所發(fā)展。所以,秦代是兩種質地的甲胄并存發(fā)展的時期,也是中國古代甲胄發(fā)展史上承上啟下的關鍵時期。
甲胄組件
西方甲胄組成部分
armor--甲胄
胄/頭盔(helmet):盔頂羽毛[裝飾用](plume/comb)
胄體[護蓋頭部用](skull)
面甲[活動性護面](visor)
窺孔(ocularium sight)
半面甲[護顎](beaver/chin piece)
甲:肩甲[護蓋手臂上部](pauldron)
頸甲[護喉](gorget) [護頸](standard/neck guard)
檔茅甲[右臂腋下處](rondel/lance guard)
上臂甲[戴在手臂,可脫卸](rerebrace)
甲布[戴在鏈甲的鋪布](mail gusset)
護肘(couter/elbow cup)
護腰(loin guard/tace)
腿甲[保護腿的上部](tasset)
股囊[保護股間](codpiece)
護腿(cuish)
膝罩(poleyn/knee cap)
護踁(greave/jamb)
鐵鞋[用鏈或薄金屬制成](solleret)
甲背面:甲背(backplate)
護腰
臂甲(vambrace)
鏈甲[腰間連接處](chain mail)
鐵手套(gauntlet)
護膝(fan plates)
胸甲[護胸](breastplate)
從出土的實物來看,古代戰(zhàn)甲,多以犀牛、鯊魚等皮革制成,上施彩繪;皮甲由甲身、甲袖和甲裙組成;甲片的編綴方法,橫向均左片壓右片,縱向均為下排壓上排;胄也是用十八片甲片編綴起來的。除皮甲之外,商周時期的戰(zhàn)甲還有“練甲”和“鐵甲”。練甲時間較早,大多以縑帛夾厚綿制作,屬布甲范疇。鐵甲出現(xiàn)于戰(zhàn)國中期,它的前身為青銅甲,是一種比較簡單的獸面壯胸甲。戰(zhàn)國時期的鐵甲通常以鐵片制成魚鱗或柳葉形狀的甲片,經過穿組聯(lián)綴而成。古代所謂“金甲”東西方都有,是貴族為了顯耀身份在鎧甲上鍍金而已。至于金絲甲,與其防護原理相似的應該是鎖子甲,屬于柔性鎧甲,優(yōu)點是透氣性好,絕對重量小,缺點是防護能力差,不能抵擋大力的打擊和刺擊,一槍絕對可以刺穿。
盔甲演變
商代盔甲
商代武士衣、裳、舄是根據廣漢商代祭祀吭出土青銅像和石邊璋線刻人像復原,胄采用江西薪干縣商墓出土實物,甲參考安陽殷墟遺址遺跡。
西周盔甲
西周武士身著的“練甲”大多以縑帛夾厚綿制作,屬布甲范疇。
戰(zhàn)國盔甲
戰(zhàn)國時期的盔甲多用牛皮所制,將軍的盔甲是用牛皮或青銅做的,士兵的頭盔都用牛皮盔,在春秋中后期出現(xiàn)了鐵甲和金屬盔甲,到了戰(zhàn)國時期,開始普遍使用金屬盔甲。秦國“士兵”的盔甲是用鐵做的,趙國是用銅或鐵和金屬做的,魏國楚國西周齊國都用金屬盔甲,然而韓國和燕國是用牛皮和藤條做的,只有少部分用金屬所做。
秦代將軍盔甲
秦代將軍服飾復原圖這種鎧甲為臨陣指揮的將官所穿。胸前、背后未綴甲片,皆繪幾何形彩色花紋,似以一種質地堅硬的織錦制成,也有可能用皮革做成后繪上圖案。甲衣的形狀,前胸下擺呈尖角形,后背下擺呈平直形,周圍留有寬邊,也用織錦或皮革制成,上有幾何形花紋。
秦代兵士盔甲
這是秦兵俑中最為常見的鎧甲樣式,是普通戰(zhàn)士的裝束,這類鎧甲有如下特點,胸部的甲片都是上片壓下片,腹部的甲片,都是下片壓上片,以便于活動。從胸腹正中的中線來看,所有甲片都由中間向兩側疊壓,肩部甲片的組合與腹部相同。在肩部、腹部和頸下周圍的甲片都用連甲帶連接,所有甲片上都有甲釘,其數或二或三或四不等,最多者不超過六枚。甲衣的長度,前后相等。皆為64厘米,其下擺一般多呈圓形,周圍不另施邊緣。
西漢盔甲
西漢時期,鐵制鎧甲開始普及,并逐漸曾為軍中主要裝備,這種鐵甲當時稱為“玄甲”。西代戎服在整體上有很多方面與秦代相似,軍隊中不分尊卑都穿禪衣,下穿褲。漢代戎服的顏色為赤、絳等都屬紅色。漢代軍隊里普遍裝備了“環(huán)首鐵刀”。
魏晉盔甲
魏晉時期軍戎服飾復原圖。左側為鐵制筒袖鎧,是一種胸背相連、短袖,用魚鱗性甲片編綴而成,筒袖鎧的外形與西漢的鐵鎧很相似,從頭上套穿,這種筒袖鎧堅硬無比。胄基本沿襲東漢的形制,胄頂高高地豎有纓飾。右側為魏晉時期的戎服,主要是袍和褲褶服。袍長及膝下,寬袖。褶短至兩胯,緊身小袖,袍、褶一般都為交直領,右衽,但也有圓領。
南北朝盔甲
南北朝武士復原圖。圖中前排為兩襠鎧,長至膝上,腰部以上是胸背甲有的用小甲片編綴而成,有的用整塊大甲片,甲身分前后兩片,肩部及兩側用帶系束。圖中后排兩人所穿鎧甲為明光鎧胸前和背后的圓護有關。因為這種圓護大多以銅鐵等金屬制成,并且打磨的極光,頗似鏡子(護心鏡)。
隋代盔甲
隋代使用最普遍的鎧甲為兩襠塏和明光塏。兩襠塏的結構比前代有所進步,形制也有一些小的變化。一般身甲全魚鱗等形狀的小甲片編制,長度已延伸至腹部,取代了原來的皮革甲裙。身甲的下擺為彎月形、荷葉形甲片,用以保護小腹。這些改進大大增強了腰部以下的防御。明光塏的形制基本上與南北朝時期相同,只是腿裙變得更長,更為華麗。隋代戎服為圓領長袍。
唐代盔甲
唐代胄甲,用于實戰(zhàn)的,主要是鐵甲和皮甲。除鐵甲和皮甲之外,唐代鎧甲中比較常用的,還有絹布甲。絹布甲是用絹布一類紡織品制成的鎧甲,它結構比較輕巧,外形美觀,但沒有防御能力,故不能用于實戰(zhàn)只能作為武將平時服飾或儀仗用的裝束。初唐的鎧甲和戎服的基本沿襲隋代的樣式和形制。貞觀以后,進行了一系列服飾制度的改革,漸漸形成了具有唐代風格的軍戎服飾。直則天武周朝,國力鼎盛,天下承平,上層集團奢侈之風日趨嚴重,戎服和鎧甲的大部分脫離了使用的功能,演變成為美觀豪華,以裝飾為主的禮儀服飾?!鞍彩分畞y”后,重有恢復到金戈鐵馬時代的那種利于作戰(zhàn)的實用狀態(tài),特別是鎧甲,晚唐時已形成基本固定的形制,唐代的鎧甲,據《唐六典》記載,有明光、光要、細鱗、山文、鳥錘、白布、皂娟、布背、步兵、皮甲、木甲、鎖子、馬甲等十三種。其中明光、光要、鎖子、山文、鳥錘、細鱗甲是鐵甲,后三種是以鎧甲甲片的式樣來命名的。皮甲、木甲、白布、皂娟、布背,則是以制造材料命名。在鎧甲中,仍以明光甲使用最普遍。
五代盔甲
五代時期基本沿襲唐末制度,明光甲已基本退出歷史舞臺,鎧甲重又全用甲片編制,形制上變成兩件套裝。披膊與護肩聯(lián)成一件;胸背甲與護腿連成另一件,以兩根肩帶前后系接,套于披膊護肩之上。另外五代繼續(xù)使用皮甲,用大塊皮革制成,并佩兜鍪及護項。
宋代盔甲
以重量而言,宋代的步人甲(步兵鎧甲)是中國歷史上最重的鎧甲,根據《武經總要》記載,北宋步人甲由鐵質甲葉用皮條或甲釘連綴而成,屬于典型的札甲。12世紀歐洲鎖子甲的重量不過15公斤,15世紀時的哥特式全身甲也只有20公斤。雖然17世紀最重的盔甲達到了42公斤,但普通的重型四分之三甲也只是在20——30公斤的范圍內,其防護范圍包括全身,以防護范圍而言,是最接近歐洲重甲的中國鎧甲,但是也沒達到歐洲重甲那種密不透風般的防護程度。
宋代根據宋紹興四年(1134)年的規(guī)定,步人甲由1825枚甲葉組成,總重量達29KG,同時可通過增加甲葉數量來提高防護力,但是重量會進一步上升。為此,皇帝親自賜命,規(guī)定步兵鎧甲以29.8KG為限。此后,又把長槍手的鎧甲重量定為32-35KG;由于弓箭手經常卷入近戰(zhàn)格斗,其鎧甲定為28-33KG;而弩射手的鎧甲定為22-27KG。傳說,宋太祖穿的鍍金甲有60公斤重。同時期的歐洲步騎兵的鎧甲類型還以鎖子甲為主,沒有達到如此的重量。
紹興十年左右,是宋朝軍隊最強大的時期。名將岳飛、韓世忠等,率領以鐵甲、長槍強弩為主要裝備的重步兵,以密集陣容屢屢擊敗女真族金朝騎兵。包括兵器在內,當時宋軍重步兵的負荷高達40-50KG,由于裝備過重,機動性受到影響,如紹興十一年(1141)的祏皋戰(zhàn)役,以步兵為主力的宋軍,由于身被重甲,加上過于長大的兵器,負荷過重,因此未能全殲已潰不成軍的金朝騎兵。
遼代盔甲
據《遼史》記載,遼在契丹國時,軍隊就已使用鎧甲,主要采用的是唐末五代和宋的樣式,以宋為主。鎧甲的上部結構與宋代完全相同,只有腿裙明顯比宋代的短,前后兩塊方形的鶻尾甲復蓋于腿裙之上,則保持了唐末五代的特點。鎧甲護腹好像都用皮帶吊掛在腹前,然后用腰帶固定,這一點與宋代的皮甲相同,而胸前正中的大型圓護,是遼代特有的。遼代除用鐵甲外也使用皮甲。契丹族的武官服裝分為公服和常服兩種,樣式沒有明顯不同,都是盤領、窄袖長袍,與一般男子服飾相同,可能常服比官服略緊身一些。這兩種都可作戎服。
西夏盔甲
西夏武士所穿鎧甲為全身披掛,盔、披膊與宋代完全相同,身甲好象兩襠甲,長及膝上,還是以短甲為主說明鎧甲的制造畢竟比中原地區(qū)落后一些。西夏的官服為也可作戎服,如遼代的契丹服一樣,兩者五明顯差別。由于西夏社會的封建程度不是很深,人與人之間的關系還是比較平等,以此在服飾上的等級觀念不那么強。
金代盔甲
金代早期的鎧甲只有半身,下面是護膝;中期前后,鎧甲很快完備起來,鎧甲都有長而寬大的腿裙,其防護面積已與宋朝的相差無幾,形式上也受北宋的影響。金代戎服袍為盤領、窄袖,衣長至腳面;戎服袍還可以罩袍穿在鎧甲外面。
元代盔甲
元代鎧甲有柳葉甲、有鐵羅圈甲等。鐵羅圈甲內層用牛皮制成,外層為鐵網甲,甲片相連如魚鱗,箭不能穿透,制作極為精巧。另外還有皮甲、布面甲等。戎服只有一種本民族的服飾,即質孫服,樣式為緊身窄袖的袍服,有交領和方領、長和短兩種,長的至膝下,短的僅及膝。還有一種辮線襖與質孫服完全相同,只是下擺寬大、折有密裥,另在腰部縫以辮線制成的寬闊圍腰,有的還釘有鈕扣,俗稱“辮線襖子”,或稱“腰線襖子”。這種服裝也是元代的蒙古戎服,軍隊的將校和宮廷的侍衛(wèi)、武士都可服用。
明代盔甲
明代軍士服飾有一種胖襖,其制:“長齊膝,窄袖,內實以棉花”,顏色所為紅,所以又稱“紅胖襖”。騎士多穿對襟,以便乘馬。作戰(zhàn)用兜鍪,多用銅鐵制造,很少用皮革。將官所穿鎧甲,也以銅鐵為之,甲片的形狀,多為“山”字紋,制作精密,穿著輕便。兵士則穿鎖字甲,在腰部以下,還配有鐵網裙和網褲,足穿鐵網靴。
清代盔甲
清代一般的盔帽,無論是用鐵或用皮革制品,都在表面髹漆??鼻昂笞笥腋饔幸涣海~前正中突出一塊遮眉,其上有舞擎及復碗,碗上有形似酒盅的盔盤,盔盤中間豎有一根插纓槍、雕翎或獺尾用的鐵或銅管。后垂石青等色的絲綢護領,護頸及護耳,上繡有紋樣,并綴以銅或鐵泡釘。鎧甲分甲衣和圍裳。甲衣肩上裝有護肩,護肩下有護腋;另在胸前和背后個佩一塊金屬的護心鏡,鏡下前襟的接縫處另佩一塊梯形護腹,名叫“前擋”。腰間左側佩“左擋”,右側不佩擋,留作佩弓箭囊等用。圍裳分為左、右兩幅,穿時用帶系于腰間。在兩幅圍裳之間正中處,復有質料相同的虎頭蔽膝。
明代鐵甲
明代鐵甲主要由9個部分組成,從上至下依次是:兜鏊、護耳、護頸、肩甲、身甲、胸部加強甲、前甲、臂甲和腿甲。
“兜鏊”,就是人們常說的頭盔。軀干范圍的“防護體系”由身甲、胸部加強甲和前甲構成:身甲的復蓋面積最大,披掛后可防護胸腹、兩肋和背部,領口部分則設計成潮味十足的“V形領”,以方便頭頸部位活動;兩片加強甲位于身甲領口兩側,用來保護胸部至頸部的薄弱環(huán)節(jié);前甲的位置在身甲正下方,形狀呈倒梯形,起到護襠的作用。肩甲、臂甲和腿甲均為長方形,這些甲片根據肩、臂、腿的形狀進行了相應的彎曲,有一定弧度,以便穿戴時與身體服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