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價格欺詐認定的基本思路

作為日益蓬勃發(fā)展的網購交易,因網購而發(fā)生糾紛的案例逐漸增多。在各類糾紛中,如何認定網購價格欺詐已成為法院爭議的焦點。

先說明一下,在2001年,國家發(fā)改委制定了《禁止價格欺詐行為規(guī)定》,2015年《關于〈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guī)定〉有關條款解釋意見的通知》進行了修訂,新增了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構成價格欺詐行為的規(guī)定等。

在認定賣家是否構成價格欺詐的案件中,法院的裁判意見并不一致。

一種意見認為,只要賣家的行為已被行政機關認定構成上述規(guī)定所指的價格欺詐行為,則可以直接認定其構成價格欺詐;也有法院認為,可以直接適用該規(guī)定及相關解釋,以判斷賣家是否構成價格欺詐。

另一種意見則認為,網購交易中,消費者并不必然處于交易信息獲取的弱勢地位,其在到貨后才查詢成交記錄的行為未盡必要注意義務,也不符合普通消費者的交易習慣,而作為行政規(guī)章及規(guī)范性文件的規(guī)定及解釋,并不能作為民事案件中判斷價格是否構成欺詐的依據。

那么,應如何判斷網購交易中是否存在價格欺詐呢?

消法所調整的經營者與消費者是平等主體之間的交易關系,在消法第55條作為合同欺詐的特別法條款,沒有對欺詐的構成特別規(guī)定的情況下,對欺詐的解釋應當遵循民法中欺詐的一般規(guī)定,即根據合同法、民法通則及相關解釋進行。

而上述規(guī)定是在線下實體店交易為主,并非網購交易蓬勃發(fā)展之時,且其內容存在較大爭議。

此外,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在功能、目的、歸責原則及責任承擔方式等方面不同,行為人就同一行為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的法律依據、認定標準及構成要件也不同。因此,上述規(guī)定及解釋不能作為認定網購交易的依據,其而只能作為參考。


其實,在這類糾紛中,有一個重要的任務就是如何認定商品的原價。

從消費習慣看,線上線下交易并非完全獨立,不乏先到實體店試穿試用,等網上有折扣才購買的顧客。而從線上線下的融合趨勢來看,二者也不可能完全分離。

因此基于網購消費者的購買習慣,及線上線下產業(yè)融合的趨勢,同一經營者在同一時段于實體店及網店經營同一產品,其線下實體店的交易價格能夠作為認定網上商品原價的依據。

此外,當經營者提供的歷史交易信息比較開放,消費者能夠以低成本獲知此前的交易信息時,不應認定經營者存在隱瞞真相的行為,更不宜認定欺詐。


參考案例: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成民終字第50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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