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們先了解一下猝死的含義,所謂猝死,一般是指平素身體健康或貌似健康的患者,在出乎意料的短時間內,因自然疾病而突然死亡。
猝死的一大特征是起因于死者身體內部因素,由死者自身疾病而引起,而非起因于死者身體外部因素,與外來的傷害無關。
而因自身身體原因導致猝死(且與職業(yè)病無關),只要受到過任何外部事故傷害,就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幾種工傷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傷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yè)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綜上可知,CEO在單位為其租賃的公寓中猝死,一般不能構成工傷,那么,可不可以構成“視同工傷”,從而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第十五條來請求賠償呢?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guī)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zhàn)、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fā)的。
CEO履職的主要地點是在其辦公室。單位有固定的辦公場所,盡管作為單位CEO,難免要經常外出洽談業(yè)務,但其履職的主要地點還是在其辦公室。公寓為單位租賃供其生活休息所用,即使CEO有時需在公寓處理相關業(yè)務,但從經常性、持續(xù)性、關聯(lián)性等方面看,公寓不屬其履職場所。從這個理由來看,CEO的猝死也無法構成《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情形,故也不能據(jù)此來請求賠償。
綜上,不難得出:CEO下班后在單位為其租賃的公寓中猝死,一般不能算作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