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她不想告。是那時候的法律,根本不認她這個"人"。
祥林嫂這輩子,從來沒有告過狀。
婆家把她抓回去賣掉,她沒有告。賀老六死了,她被趕出家門,她沒有告。賀家大伯來收屋,把她掃地出門,她沒有告。捐了門檻還是不能碰祭品,她也沒有告。最后淪為乞丐,凍死在風(fēng)雪夜里,她還是沒有告。
不是她不想告。是那時候的法律,根本不認她這個"人"。
一、祥林嫂經(jīng)歷了什么
重讀《祝?!?,祥林嫂的人生軌跡可以梳理為幾個關(guān)鍵節(jié)點:
第一件事:被迫改嫁。
祥林嫂的第一任丈夫死了,她逃到魯鎮(zhèn)做工。婆家找到她,強行把她抓回去,賣給了賀家坳的賀老六。她"嚎""罵""鬧",撞桌角撞得頭破血流,但最終還是被按著拜了堂。
第二件事:再次守寡。
賀老六死了,兒子阿毛被狼叼走了。祥林嫂回到魯鎮(zhèn),重新在四叔家做工。她手腳麻利,力氣大,一個人抵得過一個男子。但她總是"兩眼盯著自己的腳尖",別人一說起阿毛,她就流淚。
第三件事:被剝奪房產(chǎn)。
賀老六死后,賀家大伯來"收屋",把祥林嫂趕出了賀家的房子。衛(wèi)老婆子向四嬸轉(zhuǎn)述時,只輕描淡寫地說了一句"大伯來收屋,又趕她"。但這句話背后是一套冰冷的財產(chǎn)邏輯:在封建宗法制度下,女人沒有財產(chǎn)繼承權(quán)。賀老六的房子是"自家的",但"自家"指的是賀家宗族,不是賀老六這一房獨立的私產(chǎn)。丈夫死了,兒子死了,祥林嫂作為"外姓人"和"絕戶"的寡婦,立刻失去了對房產(chǎn)的一切主張資格。賀家大伯不需要任何法律程序,不需要任何文書,只需要一句族規(guī),就能把她掃地出門。
第四件事:被逐出祠堂。
她聽信柳嫂的話,攢了一年的工錢去土地廟捐了門檻——據(jù)說這樣就能贖清"嫁過兩個男人"的罪孽,死后不被鋸開。但祭祀的時候,四嬸還是一聲"你放著罷,祥林嫂!"把她打回原形。從此她失魂落魄,越來越不中用,最后被趕出四叔家,淪為乞丐。
二、祥林嫂為什么不告狀
這是整篇小說最讓人沉默的地方。
在魯鎮(zhèn),祥林嫂遭遇的每一件事,放在今天都可能引發(fā)訴訟:被強迫改嫁——涉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被剝奪房產(chǎn)——涉嫌侵犯財產(chǎn)繼承權(quán);被趕出祠堂——涉嫌侵犯人格尊嚴;被剝奪勞動機會——涉嫌違法解雇。
但她一次也沒有想過"告"。
不是性格軟弱。她逃到魯鎮(zhèn)做工,本身就是一種反抗。被迫嫁給賀老六時,她"一頭撞在香案角上,額上碰了一個大窟窿,鮮血直流"——她有反抗的勇氣。
不是沒有人可以"告"。四叔是魯鎮(zhèn)的"紳士",跟官府有往來。魯鎮(zhèn)有"老爺",有衙門。在那個時代,打官司并不是聞所未聞的事。
她之所以不告,是因為她根本不覺得自己有"告"的資格。
這不是她的自我貶低,而是那個時代的法律制度告訴她的。因為她缺乏一個最根本的東西——法律上的"主體資格"。
所謂"法律主體資格",用今天的法律語言來說,是指一個人依法享有權(quán)利、承擔義務(wù)的資格。每一個自然人,從出生那一刻起,就具有法律人格,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這是現(xiàn)代法治文明最基本的共識。
但在傳統(tǒng)社會,這個共識并不存在。不是每個人都是"法律上的人"。
在祥林嫂的時代,一個寡婦的法律地位,大致相當于一個"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她不能獨立主張權(quán)利,不能獨立訂立契約,不能獨立參與訴訟。她需要一個"家長"來代表她。這個家長可能是公婆,可能是夫家的兄長,也可能是族長。
如果這個"家長"本身就是侵害她的人呢?
那就沒有法律救濟了。因為法律不會承認"家長告家長"這種事。祥林嫂如果要告婆家,她需要一個人來代表她"告婆家"——但這個人只能是婆家自己的人。這就等于讓婆家自己告自己。
這在制度上就是不可能的。
《大清律例·戶律·婚姻》規(guī)定:"其夫喪服滿,果愿守志,而女之祖父母、父母及夫家之祖父母、父母強嫁之者,杖八十。"——這條法律實際上是保護寡婦守節(jié)權(quán)的,懲罰強迫改嫁的行為。但問題在于:第一,在鄉(xiāng)土社會,族規(guī)和習(xí)俗的執(zhí)行力往往凌駕于國家法之上;第二,即便這條法律存在,祥林嫂也沒有獨立的訴訟主體資格去啟動它。民國初年雖然有了法律變革的呼聲,但涉及婚姻、繼承的《中華民國民法》親屬編、繼承編遲至1930年底才公布,1931年5月才施行。在此之前,鄉(xiāng)間糾紛大量仍依習(xí)慣法和宗族規(guī)約處理。
一個連自己都不能"擁有"自己的人,怎么會想到去"告"別人呢?
祥林嫂甚至沒有自己獨立的名字。"祥林"是她第一任丈夫的名字,"嫂"是夫家對她的稱呼。她是"某某的妻子""某某的嫂子""某某家的傭人"。她是誰的妻子,決定了她的歸屬。一旦丈夫死了,她就"屬于"婆家。
所以祥林嫂的悲劇,不是因為某個具體的壞人,也不是因為某個具體的惡法,而是因為整個法律制度的底層邏輯——她從一開始就被排除在"法律主體"之外。
三、柳嫂的"出路"
《祝福》里有一個非常有意思的角色:柳嫂。
她是魯四老爺家的幫工,"善女人",吃素,拜佛。是她告訴祥林嫂,嫁過兩個男人,死后會被閻羅大王鋸開分給兩個男人。也是她給祥林嫂指了一條"明路"——去土地廟捐一條門檻,當作替身,贖清罪孽。祥林嫂信了,傾其所有去捐了門檻。
柳嫂不是壞人。她可能真的同情祥林嫂,真心覺得捐門檻是幫了她。但她幫祥林嫂尋找出路的方式,恰恰證明了那個時代沒有一個正式的、可及的、公正的法律救濟渠道。
如果有一個法庭,祥林嫂可以去起訴婆家非法轉(zhuǎn)賣她;如果有一條法律,明確規(guī)定寡婦的人身權(quán)和財產(chǎn)權(quán)不受侵犯——她不需要去捐門檻。
但這些東西,一樣都沒有。
所以祥林嫂只能去捐門檻。然后被告知:捐了也沒用。
四、"祝福"之外的沉默
《祝?!纷钭屓诵暮牡胤剑皇窍榱稚┑膽K死,而是所有人對她的死的態(tài)度。
四叔說:"不早不遲,偏偏要在這時候——這就可見是一個謬種!"
四嬸什么也沒說。柳嫂什么也沒說。魯鎮(zhèn)的人什么也沒說。他們像往常一樣殺雞、宰鵝、買爆竹,準備"祝福"。
沒有人覺得祥林嫂的死是一個需要被追究的事情。
這就是魯迅所說的"吃人"——不是有一個人拿著刀砍人,而是一個社會系統(tǒng),把一個人慢慢吞沒,連一聲響動都沒有。
在這個系統(tǒng)里,祥林嫂不是"被害人",因為她連"被侵害"的資格都沒有。她只是一個"不中用"的人,一個"謬種",死了就死了。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如果一個社會連最低限度的保護都不能給到最弱勢的人,那這個社會的"祝福",就是虛偽的。
魯迅把這篇小說命名為《祝?!?,是一個反諷。
五、結(jié)語
祥林嫂沒有告狀,不是因為她不想告,而是因為她根本不可能告。
法律不認她這個"人",所以她只能沉默。沉默地反抗,沉默地受苦,沉默地死去。
一百年過去了。今天的祥林嫂們,可以去告狀了。但還有多少人,仍然不知道"告狀"是自己的權(quán)利?還有多少人,仍然覺得自己"不配告"?
一個社會的法治程度,從來不看它能為強者提供多少便利,而看它能為最沉默的人——那些連自己是個"法律主體"都不太確定的人——提供多少保護。
魯迅寫《祝福》,不是為了讓我們哭。是為了讓我們知道,那個讓祥林嫂沉默的舊世界,是怎么吃人的。
然后我們才能知道,我們今天擁有的一切,是多么來之不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