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與對方當事人

我發(fā)現一個有趣的現象:有的律師,由于在法庭上表現的很精彩,對方當事人恨得牙根癢癢,想收買又收買不了。案子結束后,對方當事人對這位律師的人品和水平都非常佩服,再有新案子第一時間會想到請這位律師辦理。

所以,律師要忠于自己的當事人。但這并不意味著要與對方當事人不共戴天。

律師在代理案件中肯定需要與對方保持距離。

律師經常受自己當事人委托,與對方談判,與對方溝通。這時,怎樣把握好分寸?理性第一,壓制感性,盡量避免無必要的溝通,要明白案件審理的要點是向法庭說明情況,由于無法說服對方才會鬧到法庭,溝通時要注意言辭。

老律師的妙招:對于無過激行為的對方當事人,在庭后遞上名片。一來可以為以后的調解溝通準備渠道,二來也是律師提高知名度的方式之一。

總而言之,對待對方當事人要防人之心不可無,害人之心不可有,橋歸橋,路歸路,沒有永遠的敵人,也沒有永遠的朋友,一切依法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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