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踐行新時代“楓橋經驗”高質量化解矛盾糾紛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日益提高,建立健全多元化的社會矛盾糾紛解決機制迫在眉睫,把矛盾消滅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tài),共同構建和諧社會成為社會各界的共同任務。

繼續(xù)完善“三位一體、三級聯(lián)動”的大調解工作新機制?;鶎庸才沙鏊?、司法所、人民法庭、信訪辦等都具有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wěn)定的職能,應結合實際,把這些力量整合起來,使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有機結合,構建新的機制;同時建立聯(lián)席會議制度、矛盾糾紛預測預防制度和矛盾糾紛排查化解長效機制,定期召開會議,聽取各部門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情況,對可能引發(fā)不安定因素的苗頭及時通報信息,提前進行調處化解;此外要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各級財政應撥出專項資金保障人民調解工作的正常開展。司法行政機關要開展多種形式的法律法規(guī)培訓,提高人民調解員的業(yè)條素質,從而充分發(fā)揮人民調解“第一道防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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