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4日中秋節(jié),遼寧大連一女子將7歲女兒拋棄在商場內(nèi),飛快跑走。該女子身患殘疾,丈夫遭遇車禍喪失勞動能力,她自認無力再撫養(yǎng)女兒。民警將女孩帶回派出所,隨后她被趕來的姥爺領(lǐng)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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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人父母,在尚未盡最后一分力之前,遺棄自己的親生子女,都會受到法律懲罰。根據(jù)刑法第261條規(guī)定:【遺棄罪】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yǎng)義務(wù)而拒絕扶養(yǎng),情節(jié)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對于一些家庭來說,在無可奈何的情況下放棄兒女,或許是無奈之舉,面對難以承受的經(jīng)濟和生活壓力,長痛不如短痛,遺棄于是成為他們解決問題的一個辦法。我們在追責(zé)父母遺棄罪的時候,不得不思考對于這類困難家庭的幫扶,希望能通過健全完善的相關(guān)機制給他們帶去福音,減輕生活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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