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拒賠律師何帆:重疾險拒賠“硬腦膜下血腫手術”怎么辦?

一、案情簡介

2023年6月,張先生不慎輕微摔跤后,突然劇烈頭疼,遂急送醫(yī)院檢查,確診為“右側額頂部急性硬膜下血腫”且伴有腦疝跡象,情況十分危急,醫(yī)生立刻安排在全麻下進行急診手術,先后實施了“右側額顳頂枕硬膜下血腫清除術”與“去顱骨骨瓣減壓術”。術后住院治療近一個月,醫(yī)療費用花費十余萬。

張大哥在兩年前,就從互聯(lián)網渠道,買了一份個人重大疾病保險,保額為15萬元,保障范圍里清清楚楚地寫著,包含“顱腦手術”。

他認為自己接受了開顱手術,符合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范疇,遂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不過一個多月后,他收到的并非賠償金,而是一紙《理賠決定通知書》——保險公司以“未如實告知既往肺結節(jié)病史”“本次手術不屬于保障范圍內的顱腦手術”為由拒絕賠付,并宣布解除合同。

張先生百思不得其解:我明明做了開顱手術,怎么就不算“重大疾病”了?

這個案例并不罕見。

近幾載里,因“硬腦膜下血腫”做完手術之后碰到重疾險拒賠的事兒可不少見,

乍一看去,仿佛是條款理解,起了小摩擦;可實際上,這里邊藏著保險格式條款設計,醫(yī)學發(fā)展以及法律解釋,這幾方面的深層矛盾。

作為一名曾擔任基層法院員額法官、審理過上百起保險糾紛案件,又長期擔任多家保險公司法律顧問的執(zhí)業(yè)律師,我對這類案件有著切身的司法實踐認知和行業(yè)內部視角。

今天我想從法律、醫(yī)學與保險邏輯三重維度,為你揭開這一類拒賠背后的真相。

二、保險合同如何定義“硬腦膜下血腫手術”

我們先來看張先生所持保單中關于該項疾病的條款約定:

“為清除或引流因意外傷害導致的血腫,實際接受了頭部開顱或鉆孔手術。

開顱或鉆孔手術必須在本公司認可的醫(yī)療機構內由專科醫(yī)生認為是醫(yī)療必須的情況下進行。”

乍一看似乎很清晰:只要是因為外傷導致血腫,并做了開顱或鉆孔手術,就應獲賠。但問題恰恰出在這看似簡單的表述上。

首先該條款將適應癥限定為“因意外傷害造成的血腫”,這意味著,若因高血壓性腦出血、動脈瘤破裂、煙霧病導致的繼發(fā)性血腫,即便進行了開顱手術,也有可能被排除,在實際操作中,這頗具爭議——許多患者根本無法判斷血腫是否完全由“意外”引發(fā)而保險公司卻以此作為免責的突破口。

另外條款中使用了“開顱或鉆孔手術”這一表述,初看時似乎涵蓋得較為廣泛。但在后續(xù)的釋義或核賠標準中,常遇到復雜的情況。比如在許多保險公司的內部理賠指引中,“鉆孔手術”僅指單一的,小孔引流。若患者進行的是去骨瓣減壓、大面積清除血腫等更為復雜的操作,這樣就有可能被認為“超出了鉆孔范圍”,進而陷入“不符合條款所描述的情況”的窘境。

更有甚者,一些公司在條款中進一步限縮解釋,如規(guī)定“僅限于非外傷性良性腫瘤所致手術除外”“不包括去骨瓣減壓術”等形成所謂的“隱性免責條款”。

這就引出了一個核心法律問題:當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存在多種解釋時,應當如何適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span>

換而言之,普通人一看到“開顱手術”這個詞匯,第一反應便是打開顱骨、切開硬腦膜、對腦組織進行干預——這已然符合“重大疾病”在社會上的一般認知。若保險公司想要憑借專業(yè)醫(yī)學分類,諸如區(qū)分“大骨窗”與“小骨窗”、“去骨瓣”和“鉆孔”之類的來否定其屬于保障范圍,這樣就需承擔起更高的說明義務以及舉證責任。

我于法院任職期間,曾經手過類似案件:有一孩童因煙霧病需行聯(lián)合血管搭橋術,保險公司以手術方式為“小骨窗開顱術”為由不予賠付,最終法院判定,病歷中清晰記載著“開顱”“剪開硬膜”,且該手術具有較強侵入性且存在風險,符合大眾對“重大疾病手術”的一般認知,保險公司不能以那些超出普通人認知的專業(yè)詞匯來規(guī)避理賠責任。

細思考后,判斷是否符合理賠條件,不應死摳醫(yī)學技術細節(jié)的分類,而應回歸到條款本身的文字含義進行解讀,并結合社會普遍認知來考量。

三、如何判斷自己是否符合“硬腦膜下血腫手術”的理賠條件

面對拒賠,很多人第一反應是“我到底符不符合?”這里我結合多年處理此類案件的經驗,總結出四個關鍵判斷維度,幫助你自我評估:

1.手術記錄是否明確記載“開顱”及“切開硬腦膜”

這是最關鍵的證據。眾多患者過于關注出院診斷上的疾病名稱,而忽略了手術記錄的重要性所在;真正決定理賠與否的關鍵不在于“硬腦膜下血腫”的診斷文字描述如何具體與復雜多端”,而是在于是否接受了具有實質意義的開顱操作及其詳細過程和結果被完整地記述下來了嗎?

請務必調取完整的住院病歷,重點查看《手術記錄單》中的以下內容:

是否有“頭皮切口”“顱骨鉆孔銑開骨瓣”“剪開硬腦膜”等描述;

是否進行了血腫清除、止血、去骨瓣減壓等實質性腦外科操作;

麻醉方式是否為全身麻醉(通常重大手術才需全麻)。

如果手術記錄中清晰呈現(xiàn)了特定的關鍵詞,不論保險公司如何稱呼該程序為“鉆孔術”或 “微創(chuàng)技術”,我們仍可主張其本質上屬于開顱手術的范疇。

2.血腫成因是否影響理賠

如同前文所講,部分條款把適應癥規(guī)定為“意外傷害致使”,不過實際上,諸多硬腦膜下血腫并非經由典型的外傷而形成,而是由慢性的累積(像老年人在輕微碰撞之后出現(xiàn)的遲發(fā)性出血這類狀況)、凝血功能方面的障礙以及抗凝藥物的使用等這類因素誘發(fā)出來的。

當下保險公司常以“非意外”為由拒賠,但是需留意,《健康保險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健康保險合同生效后,被保險人根據通行的醫(yī)學診斷標準被確診疾病的,保險公司不得以該診斷標準與保險合同約定不符為理由拒絕給付保險金。”

換句話說,只要醫(yī)學上確定存在得做手術干預的硬腦膜下血腫狀況,不管是啥誘因,都不該變成拒賠的理由,不然的話,那就跟變相限制患者就醫(yī)選擇還有疾病認定標準似的,這可就違背了健康保險的基本目的。

3.是否在“認可醫(yī)院”由“??漆t(yī)生”實施

差不多所有重疾險都要求手術得在“本公司認可的醫(yī)療機構”里頭由“??漆t(yī)生”來做一般來講,三級醫(yī)院神經外科的主任醫(yī)師大多能符合這個條件,可有的保險公司會弄個“定點醫(yī)院名單”或者把民營康復機構給排除掉。

需留意轉院至上級醫(yī)院搶救屬合理醫(yī)療行為,不可僅因此喪失理賠資格,我在代理一案件時遇此情況,客戶起初在縣級醫(yī)院保守治療無效果,后轉至華西醫(yī)院手術,然保險公司竟以“首診不在認可醫(yī)院”為由拒賠,此理由顯然不成立——緊急救治時不能讓患者“按部就班”選醫(yī)院保險條款不應比生命權更重要。

4.是否存在“既往病史未告知”問題

這是保險公司最為常用的拒賠緣由當中的一種,就像在張先生那個案例里提及的“肺結節(jié)”“膽囊息肉”這類以往體檢出現(xiàn)的異常情況。

不過需留意,《保險法》第十六條雖賦予保險公司解除合同的權利,但有一前提:未如實告知之事需是能對承保決定產生影響的,舉個例子,你五年前查出肺部小結節(jié),與三年后突發(fā)硬腦膜下血腫,二者在醫(yī)學上有無因果關系?若沒有則不能稱其“嚴重影響保險事故的發(fā)生。

我在擔任保險公司法律顧問時,曾參與制定核保政策。我可以負責任地說:絕大多數保險公司內部都知道,肺結節(jié)、脂肪肝、輕度脂肪瘤等常見亞健康狀態(tài),并不會直接導致腦出血或開顱手術。因此以此為由解除合同,往往缺乏醫(yī)學依據,屬于典型的“抓小放大”式風控策略。

四、保險公司常見的拒賠理由及其法律反駁

結合我經手的數十起類似案件,保險公司針對“硬腦膜下血腫手術”的拒賠主要集中在以下幾點,現(xiàn)逐一剖析其合法性與應對策略:

拒賠理由一:“手術不屬于條款列明的‘開顱或鉆孔手術’”

典型話術:“您所做的僅為鉆孔引流術,未達到開顱標準?!薄叭ス前隃p壓術不屬于保障范圍。”

觀點反駁:

根據《保險法》第三十條,格式條款應作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開顱”在普通公眾語境中泛指打開顱腔的一切手術,不限于特定術式。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判例已經明確:只要手術涉及到顱骨開放、硬腦膜切開以及腦組織暴露這些情況,那就得被看作是“開顱手術”。

要是保險公司想要排除某類術式,得在投保的時候用顯眼的方式去提示,并且得清晰地說明白,不然那免責條款可就不起作用。

何帆律師提示:我在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保險公司主張“小骨窗開顱術”不在保障范圍內,但未能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已在投保流程中對該術語進行特別提示。最終法院判決其敗訴,理由正是“未盡提示說明義務”。

拒賠理由二:“血腫系自身疾病引發(fā),非意外傷害所致”

典型的話術是這樣的:“條款就只保障因意外造成的血腫,您這一回發(fā)病是因為高血壓引發(fā)的,不在理賠的范圍里頭,”

觀點反駁:

當保險合同未明確將"非意外因素"列為免責事由時,保險人不應對其進行擴大解釋。另一方面,由于"意外"定義本身具有天然模糊性,將舉證責任完全置于被保險人一方,要求其證明傷害"非預期發(fā)生",在實際維權中常構成顯著障礙。

《健康保險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不能在條款里弄那些不合理的、跟一般醫(yī)學標準對著干的要求來當給保險金的條件?!?/span>

重大疾病保險的本質是用來補償嚴重疾病造成的經濟沖擊,可不是去追究病因的責任,把理賠和病因綁一塊兒,這就把產品的原本用意給弄歪。

拒賠理由三:“投保時未如實告知既往病史”

典型話術:“您曾患有肺結節(jié)、膽囊息肉,未在健康告知中披露,我們有權解除合同?!?/span>

觀點反駁:

保險公司負有舉證責任,須證明該既往病癥與本次手術具有醫(yī)學關聯(lián)性,且足以影響承保決定。

對于非直接相關的慢性病或影像學偶然發(fā)現(xiàn),法院普遍認為不構成“重大影響”。

投保的時候,過程中有沒有充分履行詢問義務,那可是挺關鍵的,要是健康告知用的是“概括式提問”,像“是不是有啥疾???”這樣的沒把相關項目具體列出來,那就算詢問得不明白,這時候投保人不用主動去披露。

何帆律師經驗分享:我畢業(yè)于一所985高校法學院,在校期間專攻民商法與保險法方向。后來在法院工作期間,我發(fā)現(xiàn)大量拒賠案件的根源并非投保人故意隱瞞,而是健康告知設計過于寬泛、線上投保流程缺乏有效引導。這些問題的責任,不應全部由消費者承擔。

拒賠理由四:“術后恢復良好,不符合重大疾病’的嚴重程度”

典型話術:“您術后恢復較快,未造成永久性功能障礙,故不屬于重大疾病。”

觀點反駁:

“重大疾病”屬于醫(yī)學加法律的復合概念,可不能光用預后好不好來評判,開顱手術本身就是風險超高、創(chuàng)傷性很強的治療辦法,已經符合“嚴重威脅生命健康”的本質特點

大部分重疾險的條款里,把“實際接受特定手術”當作獨立的賠付條件,不用另外去證明器官功能喪失,

此類說法本質上是在挑戰(zhàn)現(xiàn)代醫(yī)學進步的意義——難道因為醫(yī)療水平提高、患者恢復快,就要剝奪其獲得保障的權利嗎?

五、總結

當我們談論“硬腦膜下血腫手術能否理賠”時表面上是在討論一條保險條款的解釋問題,實則是在追問:保險存在的意義究竟是什么?是為了在人們最脆弱的時候雪中送炭,還是在他們掙扎求生后冷眼拒之門外?

張大哥歷經兩次開顱手術之后,靜靜地躺在病床上,目光不時地落在那一張拒賠通知書之上。他始終按時去繳費,嚴謹地配合著治療,對保險制度極其信任,不過最終卻接連陷入了那文字表述所設的“圈套”。

而保險公司呢?它們擁有龐大的法務團隊、精算模型、醫(yī)學顧問,卻總能在每一個理賠環(huán)節(jié)找到“合規(guī)”的拒賠理由。這不是風險管理,這是風險轉嫁。

需承認保險合同從根本上存在不對等情況——條款由保險公司單方制定,信息由其主導披露,解釋權也常為其掌握,正因如此,法律才特意制定“不利解釋規(guī)則”“明確說明義務”“禁止反言原則”等一系列制度,以平衡這種結構性失衡。

作為一名兼具法官經歷與保險行業(yè)服務背景的律師,我深知體制運行的邏輯,也見過太多個體在龐大體系面前的無力。但我始終相信,法治的進步,正是體現(xiàn)在一個個具體案件中對弱者的傾斜保護上。

一次成功的理賠維權,不僅是為了追回款項,更是對契約精神的堅守。它向所有投保人傳遞一個信號:你們的信任沒有被辜負;同時也告誡保險公司:利潤不應通過逃避基本責任來獲取。

若你也遇(像這樣的)糟心事切莫輕易就放棄,要妥善地留存病歷資料,特別要留意手術記錄;認真地對照保險條款;若有需要,去尋求專業(yè)的法律幫助,你可以撥打12378向銀保監(jiān)會進行投訴,也可以提起訴訟,司法從未將正義之門關閉。

最后我想說,我辦理過的每一起保險糾紛案,都會讓我想起當年在法院庭審席上的誓言: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如今走出法院,走進律所,我的立場變了,但初心未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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