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有沒有征地權
“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有時是不合理的。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規(guī)定:“假如沒有公正的補償,那么私人財產也不得被用于公共用途。”美國政府征用私人土地,必須同時符合兩個基本條件:
一是被征用的土地必須用于公共用途,
二是征用時政府必須給予私有產權所有者以公正的賠償。
但“公共用途”含義不是很清楚,要通過實踐加以解釋。
征地權的界限有待摸索
2005年,美國“基洛訴新倫敦市政府案”,基洛狀告輝瑞公司征用她的小房子建藥物研究所,法官判定輝瑞公司贏,后來卻沒有建,成為垃圾場。
這個案子爭議很大,在征地問題上,兩邊倒都不對,要取得一個平衡。但平衡怎么取得,是一個沒有確定答案的有待探索的問題。
香港的征地制度
《強制銷售條例》:“只要不可分割的物業(yè)的90%以上的所有者同意出售,那么剩下的10%的業(yè)主,就必須出售他的土地或資產。2010年,這個條例又把90%下降到80%。到底90%合理還是80%合理?不可能有一個科學的界定,必須在私有產權和政府的征地權之間取得一個平衡,這是解決問題的基本方向。
中國征地問題的癥結所在
中國征地的真正問題,在于政府是所有土地的唯一買家和唯一賣家,政府對土地進行統(tǒng)購統(tǒng)銷,這才是問題所在。如果能形成一個土地交易市場,政府不再充當唯一的買家和唯一的賣家,問題可能得到更妥善的解決。
課堂小結:
科斯定律的一個非常重要現(xiàn)實的應用:對征地問題要有一個持平的看法。對土地產權的保護,做到“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的地步,不一定最合適。
課后思考:
國外有些城市非常好的地段保留著一些私人墓地。你認為應該尊重墓地的私人產權、保持原貌,還是讓政府行使征地權,把地價這么高的土地征過來使用,推動商業(yè)發(fā)展?
—— 我覺得應該看:如果保留墓地,有沒有對其他人的利益造成損失和侵害。而不是看有沒有發(fā)展空間。如果墓地的存在不影響公共利益,就該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