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叔本華論道德與自由》閱讀筆記

以下是2016年第一次讀這本書時在豆瓣上寫的讀書筆記,摘錄在此。

第一篇文章《論意欲的自由》全文的觀點可概括為一個公式:動因+性格(意欲)=行為。

作者認為一個人的性格是不變的,并在文章最后對其作出了形而上學的解釋,這是全文所依賴的前提條件。

一個人的行為根本沒有自由可言,所謂的自由——我既可以做這個又可以做那個——不過是一種假象。人的行為就跟自然界的任何物體遵循牛頓第二定律一樣——在不受外力作用的情況下,任何物體均保持靜止或勻速直線運動——在不受外在動因作用的情況下會保持同一種狀態(tài)不變。

有句話說:士別三日當刮目相看。叔本華的思想似乎跟我們直接觀察到的經(jīng)驗不符,即同一個人在相同的情況下以前會做出一種反應,現(xiàn)在卻做出另一種反應,也就是說同一種動因卻在一個人身上引起了不同的行為。叔本華對此的解釋是作為客體的動因要作用于主體還要經(jīng)過一層屏障,即主體對該動因的解釋或曰認識。換言之,叔本華認為主體其實是在對動因進行了解釋之后才產(chǎn)生了行為。而之所以有“士別三日當刮目相看”這種現(xiàn)象,原因在于人對動因的解釋方式與以往不同,因而產(chǎn)生了不同的行為,而人的性格依舊保持不變。以上是叔本華的主要觀點。

我個人不同意將主體對動因的解釋和性格明確的劃分開來,我認為主體對動因的解釋方式也是性格的一部分。

現(xiàn)代心理學普遍贊同一點:性格的形成一部分受到遺傳因素影響,一部分受到環(huán)境影響。叔本華所說的性格一成不變僅指的是受到遺傳因素影響的那部分。舉個例子,一對分開撫養(yǎng)的同卵雙胞胎(基因100%相同)在長大成人后,兩個人的性格有相同的部分也有不同的部分。相同的部分用遺傳因素可以解釋,而要解釋不同的部分只能求助于他們各自成長的環(huán)境。同卵雙胞胎性格中不同的部分更多的在于雙方對動因的解釋上或者說是看待周圍事物的態(tài)度,即三觀。三觀正是由我們成長的環(huán)境塑造的。

不過總的來講,叔本華認為意欲沒有自由可言這一點我表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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